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太普遍了,大家的反映也比较多,但一直得不到彻底的解决。我们需要分析一下物业公司的经营情况。
物业公司应该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经营实体,无论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甚至是个体户,都应该登记,而且应该在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进行备案管理的。
从经营行为上来分析,物业公司通过向业主提供看护、维修等相关服务,向业主收费一定的费用,是一种市场经营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按照增值税的规定依法核算并申报纳税。
因为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物业公司就有资格向税务机关提出发票申领的请求,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是可以申领并开具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同样,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也规定了免予逐笔开具的发票情形是: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以上两款条文可以对物业费不开具发票进行判断,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不能算是一种零星的服务,它是一种持续的长期的服务,是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业主开具发票。
问题解答
至于说由于物业没有开具发票,业主能不能拒绝支付物业费?就不能简单的依靠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理了。
业主缴纳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是一种劳务的签约合同关系,是否要缴纳物业费就要依照合同法来进行处理。
如果物业没有提供约定的相关服务,或者服务质量没有达到之前的约定或者物业条款,那么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但是如果物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的物业服务,那么业主就不能以没开具发票而拒绝支付物业费。
但是如果业主缴纳了物业费,而物业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业主就完全可以向税务机关去举报物业公司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如果还有物业公司偷漏税的证据,更可以举报其违反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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